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2日,消防救援機構在對某高層住宅小區(qū)“私家車輛占用消防車通道”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現(xiàn)場核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周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通行。執(zhí)法人員立即上前勸阻,告知周某“占用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要求其立即駛離。周某拒不配合駛離,隨即將車熄火后徑直停放在消防車通道上,準備離開。執(zhí)法人員告知周某如果不配合整改,消防救援機構將對違法車輛進行強制拖移,代履行費用需由其本人承擔,同時,將對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周某不顧執(zhí)法人員的勸解,鎖車欲離開。隨后,執(zhí)法人員對車輛進行了強制拖移。在強制拖移過程中,周某用身體阻擋拖車,妨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執(zhí)法人員與周某多次交涉要求其配合執(zhí)法,周某拒絕挪車,也拒絕代為履行挪車。在公安機關民警到場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但周某拒不配合,遂即對周某進行強制傳喚。
處理結果
周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結合周某拒不整改的違法情形,對周某罰款5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責令周某支付200元的代履行拖車費用。周某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安機關對周某行政拘留八日。
專家評析 消防車通道是火災發(fā)生時供消防車通行,實施滅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現(xiàn)占用、堵塞、封閉的情況,將嚴重影響消防車的正常通行和滅火救援行動的撲救作業(yè),延誤滅火救援時機,如若救援不及時極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周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據(jù)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經(jīng)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本案中,周某經(jīng)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代履行費用200元,由周某承擔。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在公安機關民警到場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但周某拒不配合,情節(jié)嚴重,應當依據(jù)本條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