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要求
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規(guī)范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3.日常巡檢發(fā)現(xiàn)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zhì)發(fā)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二. 報廢要求
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酸堿型滅火器。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gòu)。
筒體為平底等結(jié)構(gòu)不合理。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gòu)的手提式。
沒有生產(chǎn)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chǎn)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被火燒過。
3.報廢年限
水基型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6年。
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12年。
4.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新配滅火器的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等應與原配滅火器一致,其滅火級別和配置數(shù)量均不得低于原配滅火器。
三. 送修要求
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水基型滅火器的維修期限為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進行一次維修。
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的維修期限均為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進行一次維修。
3)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shù)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4)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chǎn)企業(yè)或?qū)I(yè)維修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