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由于施工階段影響質量穩(wěn)定的因素和涉及的責任主體均較多,協(xié)調管理的難度較大,施工階段的質量責任制度尤為重要。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規(guī)定,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實行書面承諾和竣工后永久性標牌等制度。
一、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法》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需要指出的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與施工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不盡相同。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由于參與主體多元化,所以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也勢必多元化。建設工程各方主體依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每個參與主體僅就自己的工作內容對建設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責任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施工單位法定的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制,是其質量保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施工質量目標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保證。建立質量責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質量目標計劃,建立考核標準,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特別是工程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落實質量責任制,不僅是為了在出現(xiàn)質量問題時可以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通過層層落實質量責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職責,加強對施工過程的全面質量控制,保證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項目經(jīng)理應當按照經(jīng)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二、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筑法》規(guī)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在總分包的情況下存在著總包、分包兩種合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各自向合同中的對方主體負責。同時,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即分包工程發(fā)生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單位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總承包單位請求賠償;進行賠償?shù)囊环,有權依?jù)分包合同的約定,對不屬于自己責任的那部分賠償向對方追償。因此,分包單位還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案例】
1.背景
某城市建設開發(fā)集團在該市南三環(huán)建設拆遷居民安置區(qū)。甲建筑公司通過投標獲得了該工程項目,經(jīng)建設單位同意,甲建筑公司將該工程中的A、B、C、D共4棟多層住宅樓分包給乙公司,并簽訂了分包合同。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發(fā)現(xiàn)A號樓因偷工減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城市建設開發(fā)集團便要求甲建筑公司承擔責任。甲建筑公司認為A號樓是由分包商乙公司完成的,應由乙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并以乙公司早已結賬撤出而失去聯(lián)系為由,不予配合問題的處理。
2.問題
甲建筑公司是否應該對A號樓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為什么?
3.分析
應承擔責任。《建筑法》第55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本案中存在著總分包兩個合同。在總包合同中,甲建筑公司應該向建設單位即城市建設開發(fā)集團負責;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乙公司應該向總承包單位即甲建筑公司負責。同時,甲建筑公司與乙公司還要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甲建筑公司或乙公司對A號接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任何一方都無權拒絕。在乙公司早已失去聯(lián)系的情況下,建設單位要求甲建筑公司承擔質量責任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至于甲建筑公司如何再去追償乙公司的質量責任,則完全是由甲建筑公司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