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違法!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可以提醒、警告作業(yè)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huán)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回顧
2022年1月,吉林省梅河口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對某煙花爆竹公司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存在未在2號煙花爆竹庫房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
針對存在的問題,執(zhí)法人員進行立案調查。
違法行為
該公司2號庫房儲存的是煙花爆竹類產品,具有易燃易爆屬性,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應該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雷電”等安全警示標志。該公司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處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