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zhèn)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zhèn)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識別、認定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guī)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jiān)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 (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tǒng)壓力參數(shù)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 (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tǒng)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lián)鎖保護裝置; (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qū)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qū)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六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 (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三)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guī)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 (二)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wèi)生間內; (三)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內;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 第十條 其他嚴重違反城鎮(zhèn)燃氣經營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xiàn)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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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shù)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yè)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yè)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fā)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 管道企業(yè)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